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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想见义勇为打死“人贩” 岂能生套《民法总则》新精神

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19日 



据《新京报》报道,2015年10月16日,四川男子黄章(化名)发现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,由一名年轻男子抱着,往一辆出租车跑去。黄章认为女童遭遇了“人贩”,随即出手“见义勇为”,男子倒地身亡。事后查明,身亡男子并非“人贩”,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,前来将女童带回生母身边抚养。

事后,黄章被法院判处“过失致人死亡”,不过因为情节轻微,因此被免除了刑事处罚。

对此有媒体解读援引3月15日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涉及“见义勇为”的条文中规定——因“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”,甚至开始讨论“免予刑罚”而支付民事赔偿是否适当?”

但以笔者(微信ID:btimelun)看来,这多少有点误读了《民法总则》的意思,而且也对此案的判决意义并未吃透。

首先,法院采取的是罪成免罚的判决方式,应该说这种判决方式并不多见,很多人并不太熟悉。其实就是说虽然黄章犯了罪,但是基于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不予处刑法。

但如果把这个理解称认可“见义勇为”就显然不对了,因为刑事审判的免责项其实并不包括见义勇为,法院是从其“主观故意”层面来判断的。而从相关判决表述看,虽然认定了“假想防卫”,但是并没有认定其行为属于所谓“见义勇为”,这和判决真正认定其见义勇为是完全不同的。可以说在法院的眼里,黄章仍然不是见义勇为,只不过他自己以为是而已。

而相关媒体的解读,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在鼓励见义勇为,首先与法院判决的真实意义没有理解,其次对于刑法也存在误读,还可能引发误读,认为只要自己觉得是“见义勇为”就可以放手杀伤他人,这个逻辑显然是不对的。

而更荒谬的是,此案本来是个刑事案件,但是为了讨论所谓的“见义勇为”责任问题,将《民法总则》中的新规生套进来解读则是完全的错位。

这里我们并不讨论《民法总则》到10月1日生效的时间问题,而是《民法总则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条款中,提及的是“受助人损害”。而就黄章此案看,“受助人”很明显应该是儿童,而被殴打倒地身亡的男子并不是黄章试图帮助的对象,实际上属于此案中的第三人,难道说黄章当时是想帮助“人贩子”?显然套用“受助人”条款是不正确的。

这里提醒广大公众,虽然黄章的目的是见义勇为,而且也免除了刑事处罚,但是严格说他已经是个罪犯了,而且民事上的赔偿恐怕也很难避免,因此希望公众在进行见义勇为的时候先搞清事情原委,同时不要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措施,比如黄章在对方倒地后仍然对其进行用脚踢就很不可取。

保持必要的理性合理地见义勇为、见义智为才是真正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行为,希望所有人都能以此为戒,否则对于见义勇为这个社会正能量才是一种抹黑和歪曲了。

文/佘友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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